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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报,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印刷的申请表,其中包含有关污染物排放实体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备;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 排放的方法,地点和下落;自我监控计划;污染物排放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该实体的建设项目的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的档案号;信息披露声明; 地方当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被接受后,签发机构必须决定是否在接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当局决定签发许可证的,必须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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